個人資料保護方針

個人資料保護方針

株式會社FINEX(以下稱「本公司」)為適當處理供作本公司事業(包含多語言工具之製作、編輯、翻譯業務)使用的所有個人資料,制定下列個人資料保護方針(以下稱「本方針」),以作為本公司應遵守之行動準則,並力求徹底遵守。

 

第1條(個人資料)
在本方針中,「個人資料」意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之法律(2003年法律第五十七號,以下稱「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稱之「個人資料」,係為有關現生存自然人的資料,意指根據該資料中所包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其他描述等可供辨識特定個人之內容,或包含個人辨識符號之內容。

 

第2條(個人資料之取得與利用)
1. 本公司基於下列目的,於所需範圍內,透過使用本公司服務(以下稱「本服務」)者(以下稱「使用者」),取得、使用及提供顧及事業內容及規模之適當的個人資料。其中,包括不得處理逾越達成特定使用目的所需範圍之個人資料,及必須採取相關保護措施之規定。

(1) 提供本服務
(2) 本公司與使用者間的溝通
(3) 本服務使用者間的溝通
(4) 實現安心、安全的溝通環境
(5) 本服務使用情況的調查、分析
(6) 實施行銷調查、問卷
(7) 改善本服務、排除故障
(8) 實施活動等的商品等之寄發
(9) 改正違反使用條款的行為
(10) 應對洽詢

2. 本公司經前項所取得的使用者個人資料,係包含下列規定資料之內容:

(1) 由顧客直接提供的資料

①姓名、②性別、③出生年月日、④郵遞區號、⑤住址、⑥密碼、⑦電子郵件地址、⑧電話號碼 ⑨洽詢時所提供的資訊

(2) 與Facebook等外部服務(以下稱「外部服務」)合作時自動取得的資料

①外部服務中的顧客ID、②外部服務中使用的名稱、③外部服務中註冊的電子郵件地址、④其他顧客於外部服務中的會員資料

(3) 使用服務時自動取得之資料

①本服務之使用情況、②IP位址、③Cookie資訊、④終端設備及瀏覽器固有的辨識資料

 

第3條(個人資料的管理與保護)
本公司除非取得使用者本人同意或基於法令的情況下,不會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此外,本公司為遵守個人資料處理的相關法令、國家制定方針與其他規範,制定以日本產業規格《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要求事項》(JIS Q 15001)為準據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適當地予以運用,並採取防止個人資料洩漏、遺失或毀損及改正之措施。此外,本公司將進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的持續性改善。

 

第4條(個人資料處理之委託)
本公司於委託全部或部分之個人資料處理時,為確保進行委託之個人資料的安全管理,將對接受委託者進行必要且適當的監督。

 

第5條(個人資料的公開)
本公司接獲使用者要求公開個人資料時,應避免延誤對使用者進行公開;惟公開事宜若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時,也可能不公開其全部或部分內容;若決定不公開時,應避免延誤,盡快通知。

(1) 有危及使用者或第三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其他權利利益之虞時
(2) 對本公司業務的適當執行造成顯著妨礙之虞時
(3) 違反其他法令時

 

第6條(個人資料的訂正及刪除)
1. 本公司保有的個人資料若為錯誤資料時,經使用者要求後,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手續進行個人資料的訂正或刪除。
2. 本公司從使用者接獲前項要求,且判斷有必要因應其要求時,應避免延誤,進行該項個人資料的修正或刪除,並通知使用者。

 

第7條(停止使用個人資料等)
本公司若接獲使用者要求停止使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以下稱「停止使用等」),以符合下列各項時,應避免延誤進行所需的調查,並根據其結果,遵照法令停止使用個人資料等,並將其內容通知使用者。但若停止使用個人資料等需花費高額費用,或有其他難以停止使用等之事由時,若可採取保護使用者權利利益所需的替代措施,則採行該替代措施。

(1) 逾越使用目的範圍進行處理時
(2) 係透過不當手段取得的個人資料時
(3) 係以可能助長或誘發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方法為人所用時
(4) 本公司不再需使用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時
(5) 發生或有發生包含需顧慮之個人資料的個人資料洩漏、遺失或毀損(以下稱「洩漏等」)之虞時。
(6) 發生或可能發生因不當使用導致有財產損害之虞的個人資料洩漏等時
(7) 發生或有發生可能基於不當目的進行的個人資料洩漏等之虞時
(8) 發生或可能發生與個人資料相關的人數超過千人之洩漏等時
(9) 因該項個人資料的處理有侵害使用者的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虞時

 

第8條(個人資料保護基本方針的更改手續)
本公司適時重新審視本方針之內容,並致力於加以改善。本方針之內容除法令或其他本方針另行規定之事項外,得予以更改。更改後的個人資料保護方針,自根據本公司規定之方法通知使用者,或刊載於本公司網站時起生效。

 

第9條(遵守法令、規範)
本公司遵守與保有之個人資料有關且適用之日本法令與其他規範。

 

第10條(對客訴及洽談之應對)
本公司針對有關個人資料處理的相關客訴及洽談,致力於採取適當且迅速的應對。

 

第11條(洽詢窗口)
1. 關於本公司保有的公開對象個人資料的公開等的請求(使用目的的通知、公開、訂正與追加或刪除、使用或停止提供)、客訴及洽談手續,請聯絡下列「個人資料客訴及洽談窗口」。

<個人資料客訴及洽談窗口>
〒160-0003 東京都新宿區四谷本鹽町4-40
株式會社FINEX
窗口:總務人事部 客訴洽談承辦
TEL:03-6384-1471
FAX:03-6384-1472
(受理時間 週一~週五 國定假日除外 10:30~16:00)

2. 關於基於前項對公開對象個人資料的公開等之要求等,請將下列文件以郵寄或宅配方式寄送至本公司「個人資料客訴及洽談窗口」;惟(3)之文件,僅限為「通知使用目的」或「公開」時。恕不受理透過郵寄或宅配以外的方式(直接來訪、Email、FAX等)要求公開等。此外,本公司收取之文件,原則上不予歸還。

(1) 本公司指定的「公開等之請求等申請書」
接獲聯絡時,將由本公司寄發,請加以填寫。
(2) 本人身分確認文件(公定證明書影本)
下列①或②任一項。  以下任一文件(1項)駕照、駕駛經歷證明書、護照、個人編號卡(僅須標示姓名與照片之正面)、在留卡、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以下任何文件(2項以上)公定醫療保險被保險人證、住民票影本、住民票記載事項證明書、年金手冊、後期高齡者醫療被保險人證、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或地方公務員共濟組合之組合員證、私立學校教職員共濟制度加入者證、兒童撫養津貼證書、特別兒童扶養津貼證書
(3) 關於「通知使用目的」或「公開」之要求,每件申請須檢附1,000日圓份的郵局匯票

3. 關於基於第1項之請求等內,「通知使用目的」或「公開」的要求,須如第2項記載所示,每1件申請支付手續費1,000日圓份的郵局匯票。若手續費未同封寄出時,將予以聯絡;若規定期間內未完成支付時,則視同取消對公開等的要求。
4. 基於第1項之要求,提出第2項中的本人確認文件時,請留意下列注意事項。僅限同意者根據本條進行公開等的要求等。

(1) 您所寄送的本人身分確認文件,將使用於因應來自您本人對公開等之要求。
(2) 有關確認本人身分時不需要的敏感個人資料,請採塗黑等方式,使其呈現無法判讀的狀態。
(3) 除根據法令的情形外,該項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本人同意提供給第三者。此外,該項個人資料的處理無委託之預定。
(4) 若無法經由本人身分確認文件等確認本人身分時,可能無法回應對公開等之要求等。
(5) 針對郵寄或配送途中的文件遺失、因事故導致未送抵,本公司一概不予負責。
(6) 進行根據第1項之要求時,請填寫所有的必要事項。若文件有所不備時,可能寄回
(7)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例外規定時,有可能無法回應對公開等之要求等。
(8) 根據基於第1項之要求的內容,可能須花費較長時間處理。
(9) 伴隨對公開等之要求等所收集的個人資訊,係僅限於進行公開等之要求等所需範圍內之處理。您所提交的文件將由本公司適當地予以作廢。
(10) 進行「訂正等」、「停止使用等」後,您將可能無法使用該項服務,敬請包涵。

 

 2021年9月1日制定
株式會社FINEX
代表取締役 桒原信彥